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榕建液〔2012〕63号
时间:2012-12-10 00:00
各县(市)住建局,马尾区建设局,市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福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榕安办[2012]1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榕安办[2012]177号文
  
  

  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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