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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城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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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31130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办法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目前我市对特种用水的管理规定,分散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文件中,未有专门的政策文件规范城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为进一步明确特种行业管理单位职责,明确供水企业和特种行业用户的合法权益和义务提高用水效率,完善我市节水管理体制,推进城市节水工作,出台《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11条,分别从特种用水项目三同时管理、特种用水计划(定额)管理、水量计量、特种行业日常节水管理等方面对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一)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相关管理职责。(第一条、第二条) 

  (二)提出特种行业用水项目需配套节水设施,并要求落实节水“三同时”。(第三条) 

  (三)规定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的节水义务、规范用户的日常节水行为。(第四条~第七条) 

  (四)确定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特种行业用水实行计划(定额)用水管理,并依法收取加价水费。(第八条) 

  (五)对供水单位提出做好供水设施管理和维护,减少漏损量的要求。(第九条) 

  (六)明确处罚条款。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特种用水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可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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