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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06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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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榕建规〔2024〕1已于202436日印发,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文件精神和有关内容,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22年6月9日印发了《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榕建规〔2022〕6号),并于2022年7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有效期两年,现即将到期,拟延续执行该文件的政策,同时结合近两年关联政策的变化做相应调整修订,保持与相关联政策文件内容相符,避免歧义冲突,现决定印发榕建规〔2024〕1号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在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控制价<0.3亿,且按规定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中,可采用招投标“评定分离”制度。对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其勘察设计项目可优先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其他勘察设计项目支持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 

  (二)定标候选人推荐程序。取“评定分离”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按照规定方式推荐规定数量且不标明排序的定标候选人。 

  (三)定标方案制定程序。采取“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案的编制应纳入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并在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日前编制完成。代建单位作为招标人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定标方案,代建单位应将定标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方案应纳入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招标人应在开标前确定定标时间,向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定标场地,并在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定标室完成定标工作,一个招标项目原则上只能开展一次定标工作。 

  (四)组建定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在定标前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设主任,由定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或推举的方式产生。定标委员会成员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五)规范定标行为。招标人应在收到定标报告后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并同时公示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对定标候选人进行逐一评价,并根据定标候选人综合得分情况,采用记名投票法直接票决中标候选人。 

  (六)异议处理程序。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七)落实保密工作要求。定标方案、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属于“评定分离”办法的核心文件,招标人应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八)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督。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评定分离”招投标工作监管,建立适应“评定分离”的招投标监管机制,严肃查处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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